在當前形勢下,無論是從獲取關鍵物項的角度還是從供應鏈整體的抗風險能力來看,企業都應對自身供應鏈安全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
近年來,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日趨復雜,中美兩國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美國頻繁通過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等手段,阻止其高新技術和產品流向中國,不少中國企業都受到嚴重影響。有鑒于此,本文聚焦倍受國內外關注的半導體、光伏、生物醫療這三個頗具代表性的領域,分析美國出口管制及經濟制裁給中國企業帶來的影響,并提示相關風險,探討企業的應對要點。
半導體領域所面臨的風險
一是現有供應鏈斷裂的可能。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半導體企業被美國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當美國半導體有關物項向清單企業出口時,出口企業需要提前向美國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證。而亞洲、歐洲等地半導體企業的部分芯片、模組亦可能涉及美國技術或物料,因此該等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在銷售給清單所列企業時,也受到美國出口管制相關規定的管轄。不僅如此,即便是中國企業實施研發升級的產品,如涉及美國的技術、軟件、設備或者采購了美國進口芯片等,相關出口商也需要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項下的“最低減讓標準”,謹慎評估是否需要向美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證。在近期實踐中,在此敏感領域向清單實體銷售涉美物項的申請,幾乎不可能獲得美商務部的批準。這就可能導致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直接面臨供應鏈斷裂的風險。
二是國際供應鏈環境進一步惡化。受制于美國半導體相關技術和產品在整條半導體產業鏈的重要性及美國盟友的外交策略,部分半導體行業發達的國家及地區也主動或被動地采取遵循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的相關措施。例如近期報道的事例,荷蘭某光刻機制造商屢次延遲向中國企業交付其預定的極紫外(EUV)光刻機。因此,中國半導體企業需意識到,企業未來面臨的不僅僅是來自美國的單邊物項管控,更要面對國際供應鏈環境進一步惡化的風險。
三是通過并購方式獲取先進物項或技術的路徑將更為艱難。近年來,在半導體領域,美國對外國企業,特別是中國企業收購美國相關企業采取了較為嚴格的管控政策。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基于國家安全考慮,強勢管轄針對外國人通過并購美國資產獲取新興技術的情形,管轄特定外國政府控股企業參與并購美國資產的交易。從2015年到2017年間,中國半導體相關企業曾試圖收購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西部數據公司(Western DigitalCorporation)等總部位于美國的公司,但都未獲得政府批準。而美國相關政策措施亦存在向其歐洲及亞洲盟友灌輸的趨勢,不排除在全球范圍內多國收緊對中國半導體企業對外并購的限制。
四是中國半導體企業高尖人才交流受限。《中國集成電路產業人才白皮書(2019—2020年版)》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半導體行業人才缺口近30萬,而人才是半導體產業發展的第一資源。為防止半導體重要技術人才流向中國,歐美等國家及地區禁止其領先的半導體企業招聘中國籍員工,并通過上文提及的嚴控中國高新科技企業并購海外高新科技企業的方式,阻止相關人才的流動。在實踐中,美國還通過施加限制簽證發放等手段阻止部分相關中國高學歷人才進入美國學習或研究相關技術。歐美等國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種種方式,試圖切斷中國半導體企業獲取其先進技術及引進國際人才的途徑。
光伏領域所面臨的風險
一是因產業鏈格局變化而引發的美國打壓的風險。中國光伏制造業的崛起深刻改變了全球光伏產業的格局。美國為促進光伏產業回流、加大美國國內光伏生產并實現其清潔能源減排戰略,對中國光伏業長期實施壓制策略,由之前的“雙反調查”發展到如今以涉疆人權為借口進行打壓。盡管中國光伏行業上游的物料及技術均基本實現了國產化,對美國依賴程度不高,但中國光伏組件很大一部分出口至美洲、歐洲的國家/地區,而就當前趨勢,美國亦有聯合其歐洲盟友共同以涉疆人權等為借口打壓中國光伏行業的傾向。因此,國內光伏相關企業的商業利益很可能受到美國和歐盟政策的影響。除此之外,更加嚴重的風險可能來自經濟制裁。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OFAC)長期以來以“直接或間接參與虐待或強迫勞動相關的個人和實體”為由,嚴格執行經濟制裁相關手段。在此等制裁舉措下,美國實體,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包括外國實體,均不得與被制裁實體,如納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pecially Designated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清單)的實體進行合作。這便間接隔斷了一些非美國實體與被制裁實體進行交易的可能性。
二是多部門及多國/區域聯盟的制裁。2020年7月1日,美國四部門聯合發布《新疆供應鏈業務咨詢報告》(Xinjiang Supply ChainBusiness Advisory),向外界釋放隔斷新疆供應鏈的信號。除此之外,鑒于拜登政府目前正在積極推進西方盟友對中國相關行業的聯合管制或制裁,除美國市場本身可能以所謂的“人權”“強迫勞工”等理由抵制中國光伏相關企業向其出口產品外,其他西方國家的相關管制和制裁風險亦會加大,對中國光伏企業所生產產品的抵制力度也可能進一步加強。這將對相關企業的出口業務產生很大影響,且該等出口障礙可能成為其今后一段時間所面臨的常態化事件,影響中國光伏企業與包括歐洲國家在內的不同國家企業的相關交易。
三是企業征信風險。就商業角度而言,企業一旦存在被列入實體清單等限制類清單,將會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征信程度,同時也會被合作相對方作為“警示紅旗”提醒。部分供應商、合作伙伴可能會顧及相關影響而無法與被列入清單的企業進行合作。因此,光伏企業如被列入限制類清單,可能會間接影響其業務發展及戰略規劃的實施。而對已上市或正在上市進程中的光伏企業而言,受到美國方面的抵制或制裁,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信心,甚至影響企業在公開市場的征信評級。
四是輿論風險。美國對相關企業的信息收集工作大多來源于網絡等公開渠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企業年報、企業對外公開的宣傳報道等,亦不排除境外相關智庫或其他機構直接向中國光伏領域企業發送詢問郵件或采訪需求以獲取相關信息的可能。但與此同時,擁有在國際市場公開回應和表態經驗的中企數量較少,在此特殊時期,如何在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外新聞媒體輿論因素的基礎上,正確且恰當地回應各種質疑并且表明立場,是中國企業需要面對的新課題。尤其相關領域頭部企業或上市企業,若回應不當,可能會將整個行業帶入被動的輿論環境,造成聯動負面影響。
生物醫療領域所面臨的風險
一是美國嚴格的貿易限制影響供應鏈的安全。近年來在阻止技術轉移、拓展國家安全邊界、保住科技產業優勢等方面,美國不斷加強技術出口管制舉措。美商務部于2005年將“生物技術”列為美國重點關注的10項“先進技術”之首,并納入美國受控物項(含技術)的范疇。2018年11月,美國商務部出臺了一份針對14類新興技術和相關產品的管制框架,其中“生物技術”依然列在首位。在定義寬泛、規則嚴苛的出口管制制度項下,生物技術,特別是新興技術領域的合成生物學、基因重組等相關技術,若要從美出口到中國,很難獲得美商務部的批準。此外,美國也在積極謀求在多邊管制領域突破原有兩用物項管制理念,計劃將新興技術和基礎技術納入多邊管制機制。這將導致中企不僅從美國獲取相關物項難度加大,從其他國家獲取亦將面臨困境。隨著相關生物醫療領域企業獲取涉美特定物項難度的進一步加大,我國生物醫療企業供應鏈的安全問題值得關切。
二是因出口生物醫療產品至受制裁國家而可能受到制裁。對生物醫療產品的進出口,美國財政部OFAC在經濟制裁方面規定了特定的許可豁免政策,即美國和非美國人員可根據美國制裁法律和法規的現有豁免、例外和授權,向特定受美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提供人道主義物品(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械)。與此同時,對于此類項目中可能對抗擊疫情有幫助的物項(例如氧氣發生器、全罩式口罩呼吸器),美國財政部OFAC正在優先考慮并加快對這些許可請求的審查。但需注意,若出口的生物醫療產品被認為不屬于豁免范疇,例如可能發展為生化武器的產品,則可能會受到相關制裁。實務中,醫藥企業在從事進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忽視相關風險,提供超出許可范圍的產品或服務。例如美國某公司曾因向伊朗買家出售醫療成像設備,被美國財政部OFAC處以約51萬美元的罰款。除了罰金之外,不在豁免范圍的產品還可能觸發被列入SDN清單的后果,從而導致公司對外交易全面受阻等更為嚴重的風險。
三是生物醫療領域人才交流受阻。2019年4月,美國安德森癌癥中心解雇了3名華人生物科學家,其理由是3人可能“嚴重”違反了保密原則,向中國政府透露了重要研究成果和數據。同年5月,美國埃默里大學辭退了人類遺傳學家、華裔教授夫婦,其理由是該對夫婦沒有充分披露來自中國的研究經費,以及他們在中國研究機構和大學的工作內容。在新冠肺炎疫情時代,若再受到限制清單等制裁,中美之間在生物醫療領域的人才流動與技術交流,可能會“雪上加霜”,面臨更多阻力。
中企應對之道
一是建立并完善產業相關政策動態追蹤機制。美國相關管制與制裁政策體系龐雜,且近年來美國貿易管制政策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周期短,受國際政治經濟局勢波動影響大,還可能與歐盟產生聯動效應。對身處上述三個行業的相關企業來說,其共性要求就是需要提高全球政策風險意識。這可以通過內部風控部門或外部專業機構等密切關注美國、歐盟等出口管制與制裁方面的最新動態,積極跟蹤和理解相關政策,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需根據政策法規變化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布局和具體的應對策略,主動迎接挑戰,避免被動應對。
二是建立并完善相關物項及供應鏈安全評估體系。無論是從獲取關鍵物項的角度還是從供應鏈整體的抗風險能力來看,企業都應當首先對自身供應鏈安全有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如對于芯片及醫療領域企業,要了解擬采購物項的基本受控情況,包括商品屬性、具體參數、原產國家或地區、出口國家或地區、出口管制分類編碼(ECCN 編碼)等信息,掌握擬采購物項生產或代理商信息,了解近期是否有相同、類似物項采購記錄存在出口許可或授權未獲批準的情況;同時,在擬采購物項為受控物項時,還應及時了解辦理擬采購物項許可證的時間和要求等。對于光伏企業,應針對上下游供應鏈,盡可能了解交易密切的相關企業的有關信息和情況,確認其是否已被列入實體清單或SDN清單等,客觀評判相關交易風險,并盡量提前建立備用供應鏈,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健全企業出口管制合規管理體系。上述三類行業各有其特點,因此企業應當在全面評估自身行業相關風險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及戰略安排,盡早建立起符合包括中國《出口管制法》在內的相關國家出口管制要求的合規管理體系,采取制度化、體系化的管理來最大化地降低相關風險。從市場角度看,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不僅是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的工具,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亦可助力企業在資本市場及國際舞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企業信譽并充實國際競爭力。
四是通過司法、行政手段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相關產業鏈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研發中心等分支機構的情況并不鮮見,也有不少企業家、技術人才曾在海外公司工作,因此,對知識產權的相關爭議風險應予以高度重視,應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一方面,結合出口管制體系中對技術研發的合規管理,例如對于擬使用的核心技術受控屬性進行識別和梳理,對進口技術的轉讓以及二次開發技術予以重點關注;另一方面,也要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內企業在高精尖領域取得的豐碩成果,避免相關技術成果在缺乏保護的狀態下輕易擴散或遭受利益上的侵害。
五是審慎地對外發聲和輸出信息。實踐中,已有不少企業收到了境外相關智庫或媒體的問詢或采訪請求。針對該等問詢或采訪,企業應從專業視角客觀理解輿情的作用與威力。尤其是境內外上市企業,需要從包括公司常規披露信息、公司對外宣傳信息、境內外媒體采訪以及適應國際信息環境等多個維度,把關披露口徑及措辭,正確、適當地進行回應和答復。需注意的是,輿論問題并非僅涉及到法律層面,還涉及到國際關系和外交的復雜博弈,不確定性很高。對此,建議企業在專業團隊的指導下不斷調整和完善內部信息披露體系,審慎應對,避免相關風險。
作者 | 劉新宇 郭歡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跨境貿易監管法律團隊合伙人
來源 |《中國外匯》2021年第18期